學 會 章 程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護理資訊學會(Taiwan Nursing Informatic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TNI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以發展護理資訊專業,促進資訊科技在健康照護領域的發展與應用,增進國際護理資訊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供有興趣參與護理資訊之個人與團體的交流平台。
二、促進資訊科技在護理臨床、教學、行政、研究發展上的運用。
三、建立並推廣護理資訊標準。
四、推動資訊護理師之認定制度,並建立其執業規範。
五、推動與設計護理資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六、建立與國內外健康資訊及相關團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七、促進產學雙方的合作及交流。
八、達成有助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2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依章程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護理、醫療或資訊專業資格者。
二、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
三、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或連續繳納三十年常年會費。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設立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
五、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學生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3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經當事人同意。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零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次理、監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另定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4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5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零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正;
學生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正;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正;於會員入會時乙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 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以上。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或連續繳納三十年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畫、歲入、歲出預算書、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實施。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6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04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年6月15日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