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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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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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經當事人同意。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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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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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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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零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次理、監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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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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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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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另定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